投資者政策

股利政策
本公司營運係屬特定需求且商品客製化的利基市場,處於營運項目需求下成長階段,由董事會視本公司各該會計年度之盈餘、整體發展、財務規劃、資本需求、產業展望及本公司未來前景等,並由董事會擬具股東股利分派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之。

股份登錄興櫃買賣或上市櫃期間,董事會於盈餘分派提案時,應於每會計年度盈餘中先提列:

(1)支付相關會計年度稅款之準備金;

(2)彌補過去虧損之數額;

(3)百分之十(10%)之盈餘公積(下稱「法定盈餘公積」);

(4)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依公開發行公司規則要求之特別盈餘公積。

如尚有盈餘,董事會得決議是否合併經迴轉之特別盈餘公積併同以往年度累積之未分配盈餘之全部或一部,作為股東股利,依股東持股比例進行分派,依開曼公司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規則,除董事會及股東會另行決議外,在考量財務、業務及經營因素後,股利以不低於當年度稅後盈餘之百分之五十(50%)為原則。股東股利得以現金、股票或兩者互相配合方式分派,惟其中現金股利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30%)。

股東政策

本公司因屬重大投資及專案投資性質下,分別專設兩類股東性質。

1.專案股東型:針對開發專案需求,根據專案專戶專設下,開辦專案股東,於專案結束後按盈餘分派結算

2.永續股東型 :經董事會議案同意,提請股東會決分派性質,成為永續持有型股東